三看马鞍山市:关于目标管理考核奖的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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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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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看马鞍山市:关于目标管理考核奖的相关文件
1、2004年5月18日马鞍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见以下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0781),其中明确了奖励数额:“5、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奖金。年中预发600元,余额于年末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兑现。考核为“合格”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发放基本奖金1200元;“良好”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奖金1800元;“优秀”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奖金2400元;“不合格”的单位,不兑现奖金余额。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奖金数额可视全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调整。6、县(区)和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奖金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拉开档次发放。”
2、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自此通知以后,马鞍山市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一法三规,特别是安徽省有关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的政策变动,适时地终止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或转变为“地区附加津贴”发放,而是继续执行这一明显违法、违规的地方政策,只不过由过去的公开发放变成暗箱操作,公务员的本职工作巧立“目标管理考核奖”名目,且省、市、县目标重复考核、重复奖励,导致数额呈十倍以上增长,甚至所谓的“考核奖励”竟然超过了年青公职人员年工资,可谓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实际上就是借目标管理考核之名,行集体瓜分公共财政之实,是变相的集体渎职、贪腐。2006年以后马鞍山市有关目标管理考核的所有文件都不敢公开足以说明其中的猫腻。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文件如下:
1、《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党办〔2007〕30号)(信息未公开);
2、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机关2011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办〔2012〕31号)(信息未公开);
3、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考核目标的通知》(马秘〔2012〕24号)(信息未公开);
4、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度考核目标的通知》(马秘〔2013〕19号)(信息未公开);
5、市委市政府关于2014年度考核目标的通知,未见公开。
为什么不公开呢?特别是《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党办〔2007〕30号)这一关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考核三县三区所有单位和公务员的政府文件,作为发放巨额公共资金的核心文件,经常被政府拿来作为回答网上质疑的政策文本,却在马鞍山市政府和三县三区政府公开信息中找不到片言只字,难道这也属于不宜公开的保密文件?是依据哪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为保密的?真正的原因恐怕是决策者、制定者们自己都知道,这种所谓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的政策,在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发布以后,完全是违法、违规的地方政策,是见不得光的政府潜规则。
结论: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显然违反了《公务员法》等一法三规,是地方政府的潜规则!
1、2004年5月18日马鞍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见以下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0781),其中明确了奖励数额:“5、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奖金。年中预发600元,余额于年末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兑现。考核为“合格”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发放基本奖金1200元;“良好”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奖金1800元;“优秀”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奖金2400元;“不合格”的单位,不兑现奖金余额。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奖金数额可视全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调整。6、县(区)和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奖金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拉开档次发放。”
2、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自此通知以后,马鞍山市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一法三规,特别是安徽省有关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的政策变动,适时地终止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或转变为“地区附加津贴”发放,而是继续执行这一明显违法、违规的地方政策,只不过由过去的公开发放变成暗箱操作,公务员的本职工作巧立“目标管理考核奖”名目,且省、市、县目标重复考核、重复奖励,导致数额呈十倍以上增长,甚至所谓的“考核奖励”竟然超过了年青公职人员年工资,可谓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实际上就是借目标管理考核之名,行集体瓜分公共财政之实,是变相的集体渎职、贪腐。2006年以后马鞍山市有关目标管理考核的所有文件都不敢公开足以说明其中的猫腻。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文件如下:
1、《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党办〔2007〕30号)(信息未公开);
2、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机关2011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办〔2012〕31号)(信息未公开);
3、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考核目标的通知》(马秘〔2012〕24号)(信息未公开);
4、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度考核目标的通知》(马秘〔2013〕19号)(信息未公开);
5、市委市政府关于2014年度考核目标的通知,未见公开。
为什么不公开呢?特别是《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党办〔2007〕30号)这一关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考核三县三区所有单位和公务员的政府文件,作为发放巨额公共资金的核心文件,经常被政府拿来作为回答网上质疑的政策文本,却在马鞍山市政府和三县三区政府公开信息中找不到片言只字,难道这也属于不宜公开的保密文件?是依据哪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为保密的?真正的原因恐怕是决策者、制定者们自己都知道,这种所谓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的政策,在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发布以后,完全是违法、违规的地方政策,是见不得光的政府潜规则。
结论: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显然违反了《公务员法》等一法三规,是地方政府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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