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看安徽省:关于目标管理考核奖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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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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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看安徽省:关于目标管理考核奖的相关文件
1、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文件)和省政府秘函〔2002〕38号文件,未见公开。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明确只有“通报表扬”和“记功”两项,并无经济和物质奖励。
3、2001-2014年安徽省政府下发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历年通知,见以下公开信息链接:http://xxgk.ah.gov.cn/Tmp/search.shtml?SearchWords=%C4%BF%B1%EA%B9%DC%C0%ED&Page=1,其中:
(1)2001-2002两年明确有奖惩,但仅“通报表扬”和“记功”两项,并无经济和物质奖励。
(2)2003-2005三年对奖励数额有明确规定。(考核位居前5名市政府和前10名省直目标管理单位,可对工作人员 给予适当奖励,省直目标管理单位每人奖励500元,经费由本单位支出;各市奖励金额自定。)
(3)200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信息未公开。考核结果公示中未提到奖金。
(4)2007-2011五年安徽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中都未明确是否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5)2012-2014年明确了针对单位的经济奖励,未明确对个人的经济奖励。(三、奖励办法:省政府对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获得综合奖和单项奖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获得综合奖的市政府按惯例奖励20万元,同时,以奖代补600万元;获得单项奖的市政府每项以奖代补200万元。省政府对同一市政府的奖项一般不超过3项(政府工作创新奖除外)。以奖代补资金由省财政用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一律用于项目建设。)
由此可见,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发出以后,安徽省政府及时终止了以前对目标管理考核单位公务员的个人奖励,2012年以来虽又设立了经济奖励,但也仅针对单位而非个人。所以安徽省政府在目标管理考核奖励问题上是严格遵守了《公务员法》等一法三规,并没有出台违法、违规的政策。
1、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文件)和省政府秘函〔2002〕38号文件,未见公开。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明确只有“通报表扬”和“记功”两项,并无经济和物质奖励。
3、2001-2014年安徽省政府下发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历年通知,见以下公开信息链接:http://xxgk.ah.gov.cn/Tmp/search.shtml?SearchWords=%C4%BF%B1%EA%B9%DC%C0%ED&Page=1,其中:
(1)2001-2002两年明确有奖惩,但仅“通报表扬”和“记功”两项,并无经济和物质奖励。
(2)2003-2005三年对奖励数额有明确规定。(考核位居前5名市政府和前10名省直目标管理单位,可对工作人员 给予适当奖励,省直目标管理单位每人奖励500元,经费由本单位支出;各市奖励金额自定。)
(3)200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信息未公开。考核结果公示中未提到奖金。
(4)2007-2011五年安徽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中都未明确是否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5)2012-2014年明确了针对单位的经济奖励,未明确对个人的经济奖励。(三、奖励办法:省政府对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获得综合奖和单项奖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获得综合奖的市政府按惯例奖励20万元,同时,以奖代补600万元;获得单项奖的市政府每项以奖代补200万元。省政府对同一市政府的奖项一般不超过3项(政府工作创新奖除外)。以奖代补资金由省财政用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一律用于项目建设。)
由此可见,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发出以后,安徽省政府及时终止了以前对目标管理考核单位公务员的个人奖励,2012年以来虽又设立了经济奖励,但也仅针对单位而非个人。所以安徽省政府在目标管理考核奖励问题上是严格遵守了《公务员法》等一法三规,并没有出台违法、违规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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