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信息快报 > 其它信息 > 正文

公务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奖”不违法吗?:一

来源:物理ok网 编辑:网友 时间:2018-02-11 点击量:

公务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奖”不违法吗?
——一位法学教授的法律分析
近两年,新常态下教师维权事件频发,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作为一名行政法学教师,也在课堂上与学生们共同讨论过此话题。近期安徽省马鞍山市下属县也发生了同类事件,因与马鞍山存在着一定的渊源关系,所以更引起深入的思考与探讨,现从法律层面对此事件进行分析,希望政府和教师都能将事件回到法律层面上来认识,来解决,不希望事件进一步升级,甚至上升为流血冲突事件,唯愿未成年的学生们不要受到此成人事件的影响和伤害!
一看国家:关于公务员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url]http://艰苦边远地区津贴[/url]、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进一步明确:“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特别对“年终一次性资金”做了明确的量化规定:“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即所谓的13个月工资。2006年6月21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六、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以上一法三规是我国公务员工资的法律依据,从中可以看出,“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的合法收入都属于“公务员工资”,“奖金”也属于“公务员工资”范畴,“公务员工资”之外再无其他所谓的“奖金”,而“奖金”也仅限于“年终一次性奖金”,且“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的认识完全是错误的,是有意混淆视听。“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这是由《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国家统一工资政策”,除此以外,“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都是于法无据、违法违规的。马鞍山市及各县将公务员应该完成的职务职责、应该正常进行的年度考核变相设立“目标管理考核”,由此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设立所谓公务员目标管理考核奖励,且省、市、县目标重复考核、重复奖励,显然是法律法规之外新设的奖金项目,且数额达到每人每年2、3万元以上,甚至超过了年青公职人员能拿到手的年工资总额,并在补发了党政机关内事业编制人员之后把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排除在外,无形中极大地拉大了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收入差距,人为地制造了社会成员间的矛盾和对立情绪,显然有悖法理,也有悖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执政理念。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